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吉林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向上级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复的国家级、省部级各类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包括:学科建设类专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类专项资金、科研教研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财经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财政专项的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下设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第四条 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组长由主管财经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处、规划办、审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组成。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分级分类归口管理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项目(非科研、教研项目)所属部门是项目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部门;相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负重要责任;相应项目的学校主管领导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职责划分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归口管理部门 |
学科建设类 |
学科平台建设 |
省级(含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建设项目等 |
科研处 |
教学基本建设 |
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实验室、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等 |
教务处 |
学术团队建设 |
团队水平(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
科研处、教务处 |
人才引进(国家级人才、省部级人才、海外人才) |
人事处 |
师资培养(国内外进修访学、企业实践等) |
教务处 |
培训基地建设 |
涉及国家级、省级职教师资培训的教学、科研项目 |
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
改善办学
条件类 |
后勤基础设施
改造与建设 |
包括校园环境工程、道路工程、节能改造、建筑物维护修缮工程等 |
后勤管理处 |
图书馆建设 |
包括文献资料建设、购置图书、建立数据库等 |
图书馆 |
信息化建设 |
包括校园信息化建设、校园网络化建设等 |
教育技术与
网络中心 |
科研教研
项目类 |
科研项目 |
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
科研处 |
教研项目 |
省级(含省级)以上教研项目 |
教务处 |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申报书中所列的预算项目,其中涉及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课程建设项目,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或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国家级、省级科研、教研专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申报书中所列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发展需要;
(三)要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市场调查,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较强的可行性、详细的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四)工程修缮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类项目单项或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以上的,要求列入政府采购计划;
(五)单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和大型修缮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由社会评估机构参加的可行性论证,并由社会评估机构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同时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供由造价公司出具的预算造价。
(六)各部门提报的单项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财政专项,在申报预算时,都要按规定提报绩效目标,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七)归口管理部门要在省财政厅、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否则视为放弃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由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召开财政专项申报工作会议,布置专项预算的申报工作;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归口专项申报工作,汇总后上报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
(三)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主要审查申报项目资料的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当年财政部门的要求)后,报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评审。
(四)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按照 “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评审,确定项目排序后,报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
(五)由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提报的专项申报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申报项目及排序;
(六)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院长办公会决议汇总编制项目申请书,起草“申报专项资金的请示”,并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七)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协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现场考察工作;
(八)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上级批复的预算项目结果通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实施预算控制。
第十条 项目执行
(一)招标。经批复执行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属部门编制招标文件,上报资产处,进入项目招标程序;
(二)验收。仪器设备类专项由学校资产处牵头,基建类专项由后勤处牵头,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所属部门,按照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三)付款。项目采购验收合格后,计划财务处按照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付款;
(四)绩效考核。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与监督
(一)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资金管理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管理职责,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具体组织、协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
(二)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非教研、科研项目)所属部门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和财政部门批复的开支范围、比例使用经费,不得超支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严禁列支礼品、餐费、招待费等福利性支出。
(三)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规定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四)财政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含教学软件),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对于符合固定资产要求的,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五)项目支出进度要符合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管理要求,列入当年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特殊情况没有完成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属部门要向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非教研、科研项目)所属部门应负责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七)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学校以后各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立项和校内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学科建设类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吉林省省属高校学科建设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吉财字[2013]108号)执行。
(九)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工师字[2013]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