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关于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权限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各类经费使用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1、执行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各部门财务开支必须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按预算指标合理安排支出,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
4、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必须符合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人员经费
1.在职人员(含在职的大集体职工、临时工)。根据国家、吉林省和学校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政策规定,由人事处核定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标准,计划财务处据此办理工资核算、记账、发放事宜。
2.调入人员。计划财务处依人事处提供的工资变动表办理工资结算。
3.调出人员。教职工调出需到计划财务处清算各类往来款项后,方能办理财务方面的离校手续,计划财务处依据人事处提供的停薪通知办理停薪、停止公积金等事宜;学生离校需到计划财务处清算缴费情况,由计划财务处加盖经办人名章、计划财务处公章,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助学金、奖学金。由学工部组织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计划财务处依据学工部提供的经审查批准的学生名单及标准清单办理奖、助学金的发放事项。
5.学生勤工俭学、困难补助款。由学工部编制发放明细表,经审查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领款、发放、冲账事宜。
6.离休人员护理费。由人事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根据核准标准随工资一并发放。
7.离退休人员日常活动经费。离退休人员日常活动经费按上级规定标准纳入年度预算,单独核算管理。由离退办按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及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8.丧葬费、抚恤金。人事处依据相关标准核定丧葬费、抚恤金,家属凭人事处的书面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领取。
9.遗属补助费。每月凭人事处提供的遗属补助费增减变化情况表,由计划财务处办理银行代发。
(二)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是指为完成日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而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租赁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部分主要项目支出范围如下:
项目 |
主要开支范围 |
基本办公费 |
打印纸、教案纸、笔、本、墨、文件夹、信封、档案袋盒、胶水、胶带、清洁用具、电话费、订刊费等。 |
教学业务费 |
试验耗材、实习实训(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微格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app取款指导费 |
招生、就业宣传品制作费;招生录取人员业务费、差旅费、补助费、办公用品费;录取新生的广告表格、通知、材料印刷费;委托省外招生的代理招生费等。 |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 |
公派临时出国人员办理出国的手续费、体检费、差旅费等。 |
差旅费 |
公出交通费、订票手续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包括传真费、电话费、上网费、当地交通费等杂费)。 |
体育维持费 |
各种低值体育器材(包括各种球类、冰鞋、跑鞋、铁饼、标枪、铅球等器材)的购置费、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包括参加校级以上运动会的教职工运动员的伙食补助费);支付专款租金等。 |
教师进修培训费 |
教师进修、培训发生的交通费、学费、生活补助费。 |
设备费 |
外购或自制的一般办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仪器设备1500元以上,或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同类大宗物资(如家俱类等)、及其运输费、安装费。采购人员差旅费、订货会发生费用、搬运劳务费等与购置设备有关的费用。 |
图书购置费 |
中外文图书、杂志报刊、资料、电子图书的购置、装订费、运费等。 |
图书业务费 |
图书管理工作发生的复印费、计算机消耗材料、办公费等各项费用、购置图书发生的差旅费等。 |
科研项目费 |
依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支出范围开支,主要是用于项目实验的材料费、加工费;科研考察、调研、论文等业务活动的交通费、误餐费、差旅费;资料印刷费、零星书籍、报刊、杂志、资料费;支付给协作单位的加工费、协作费;科研劳务费;论文发表费、版面费;科研所需的设备购置费。 |
校级专项经费 |
具体开支范围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商计划财务处确定。 |
三、经费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
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属于正常经费支出的,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特殊性支出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二)公用经费
1.校外科研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
审批权限 |
审批程序 |
不超过10000元 |
项目负责人、分院(部)分管科研负责人、科研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 |
1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 |
项目负责人、分院(部)分管科研负责人、科研处长、分管科研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 |
30000元以上 |
项目负责人、分院(部)分管科研负责人、科研处长、分管科研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校长 |
2.除校外科研经费外的其它公用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审批权限 |
审批程序 |
不超过1000元(教务处、科研处、教学部门不超3000元) |
部门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 |
1000元以上(教务处、科研处、教学部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 |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 |
1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 |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 |
30000元以上 |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注:本条界定的教学、行政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指该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3.各部门的创收收入分成按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创收管理暂行规定》(吉工师字[2006]16号)执行,单位基金(各部门应得分成部分)在指标控制额度内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4.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按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吉工师字〔2007〕112号)和《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吉工师字[2010]59号)执行,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或协议、审计意见书或集体采购记录及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借款或结算手续。
5.学校领导差旅费由校长审批。
6.学校机动经费支出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别审批。
7.重大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已纳入年初财务预算的,按预算中确定的项目执行;预算外项目,3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出,由相应职能部门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由相应职能部门提出,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本文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