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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

信息索引号:4122010204-XZ001-0000000-2014-0001 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学校信息,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对拟上网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和核准审批。对拟以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和核准,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的事项,结合学校工作惯例,参照适用本工作流程的规定。

第三条 对经由各部门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部门应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完成保密审查,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

(一)确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报送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工作流程的规定予以公开。

(二)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难以确定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时即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发现报送部门自行审查结论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部门予以更正。报送部门应当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更正通知后的48小时内予以更正。

第五条 各部门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准确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主动公开信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随附拟公开信息的纸质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中的一份以返回方式通知报送部门。对审批公开的信息,报送部门在审批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经审批公开的信息,属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的信息的,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同步公开。

第六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需要予以更新的,适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流程。

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要求其迅速予以删除。应当删除的信息已经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同步删除。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认为该项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书面通知信息拥有单位迅速公开。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首先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或者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报送单位在《审批表》上备注。

第九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和业务规则、惯例自行认定。自行认定有困惑的,视为“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工作流程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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