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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章程(试行)

信息索引号:4122010204-XZ001-0000000-2014-0001 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章程(试行)

(教育厅核准稿)


序 言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为职业教育培养培训专业课师资的全日制本科师范院校,也是目前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地区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本科职业师范院校,是职业教育师资的摇篮。

学院创建于1979年,原名吉林技工师范学院,隶属原国家劳动总局;1983年,划归吉林省管理并更名为吉林职业师范学院;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学校以职教师资教育为核心功能,以应用型专业教育为主线,形成了职技高师教育、高等工程教育、高等技术教育“三位一体”,职教教师培养与培训“双重支撑”的办学格局。在办学属性上,坚持学术性、应用性和师范性的“三性”统一;在办学特色上,在办学特色上,突出职业师范教育特色;;在内涵及载体建设上,始终致力于职教师资培养、职教师资培训、职教科学研究、职教信息服务四个中心建设;在服务职教全局上,注重发挥职教师资保障、职教科研引领、教育教学示范和职教文化建设四大母机功能。

面向未来,学院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特色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高举为职教服务的大旗不动摇,坚持面向职教、服务职教、引领职教,以硕士点建设为学科引领,以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为主要功能,以全局性职教研究为亮点支撑,全力打造学科专业建设特色、人才培养特色、职教研究特色,在特色发展中凸显职教母机功能,努力实现“建设国内有影响、省内有地位、特色鲜明的多科性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的奋斗目标。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院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简称“吉林工师”。英文名称为“Jilin Teachers’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LTIET”。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

凯旋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邮编:130052)。

泰来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1485号(邮编:130011)。

高新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学苑街219号(邮编:)

第三条 学院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培养职教师资为主要任务,立足吉林,面向全国,为职业教育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的职教师资和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院实行院、分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吉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以工学为主,形成工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管理学、艺术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研究生教育,大力发展职教师资培训和继续教育,适度发展高职高专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促进开发研究,突出职业教育研究,为职业教育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院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按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学院设副校长和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分院、教研部、研究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明晰职能职责或建立章程,根据职能职责或章程履行职责。

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制订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规定产生代表、行使职权、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分院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分院。分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教研部,享有与分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分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分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规划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按照学院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分院管理制度;

(六)负责分院教职工工作任务的分配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分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加强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分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分院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三十六条 分院院长是分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分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分院院长定期向本分院全体教职员工或分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院党总支负责分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分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分院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分院(学科)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五章 决策与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四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院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运行机制,维护学院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学院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学院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院管理制度。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由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组成;管理岗位由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组成;工勤技能岗位由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社会需要人才。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依据《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分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事务申诉规则》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标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 校 训:笃学、敬业、求是、创新。

第六十六条 校标整体图案呈圆形,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外环上半部分为书法体学院中文名称,下半部分为方正大标宋体学院英文名称。内圆主颜色为兰色,主体图案是将镂空的“手”和“鸟”同构,通过五组图形顺时针旋转排列,构成盛开的“映山红”造型。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校标。

第六十八条 学院院歌是:《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院歌》,才广昕作词,王义录作曲。

第六十九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9月20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报教育部备案。学院向本院和社会发布本章程。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学院院长提议,或者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负责解释,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后十五日起施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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